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1-20 16:19:10 阅读

京人发[2002]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我市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组织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同时,进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内容和方式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每一科目(模块)单独考试,考试科目(模块)暂定为13类(见附件)。

  考试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每个科目(模块)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

  三、培训和考试安排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定于每年的二、四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进行。培训和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北京市计算机考试有关政策(一)北京市所属单位(含委托本市代评的中央所属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要求,仍按《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文件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6个科目(模块)合格证。

  (二)在两种考试并行期间,北京市所属单位人员,既可以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还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考试的不同类别模块(不得选择两种考试的同一类别模块)。两种考试合格证在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均有效。

  (三)结合人事部文件精神,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政策调整如下:

  1.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将只颁发单科合格证,不再换领和颁发A级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持规定数量的单科合格证参加评审。已颁发的A级合格证等同于4个科目,B级合格证等同于6个科目。

  2.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单科合格证不再规定有效期限。已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含已标注有效期的合格证)长期有效。

  五、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和模块数量,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及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内容设置对照表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计算机 考试 通知

  抄送:中央驻京有关单位,驻京部队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002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6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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