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名时间 |  | | 3月30日---4月18日 |  | | 考试时间 |  | | 2007年6月30日 |  | | 考试地点 |  | | 海淀区各学校,以准考证为准。 |  | | 考试人员 |  | | |  | | 免试条件 |  | | |  | | 成绩发布 |  | | 待定 |  | | 有效期限 |  | | 长期 |  | | 颁发单位 |  | | 人事部 |  | | 证书发放 |  | | 待定 |  | | 考试科目 |  | | 英 日 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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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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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凡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采取统一大纲、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考试主要测试专业技术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个语种及有关类别参加考试。 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外语水平测试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外语学习,不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考试内容和方法都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2005年将根据当年命题水平和考试情况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对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使用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自行确定。 三、外语能力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提高。在工作中要避免职称外语“一刀切”的做法,也要防止放任对职称外语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要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不同系列、职务层级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四、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严禁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和借考试报名搭售各类书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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