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职务系列范围、职务级别(包括高、中、初三级)和相应级别应考科目(模块)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按照属地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北京市从2002年开始,进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 一、组织领导 人事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建立考试题库和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内容和方式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每一科目(模块)单独考试。 考试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每个科目(模块)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 三、考试安排 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同时,为服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少数报考人员因出差、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问题,从 2006年开始,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继续组织全市统一考试外,还开设常设考点,报考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常设考点的考试一般每年安排6次,于双月的中旬举行,考前一个月报名,详细信息请随时关注本网站。 四、考试政策 (一)北京市所属单位(含委托本市代评的中央所属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要求,仍按《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文件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 具体免试条件见以上两个文件。 (二)在两种考试并行期间,北京市所属单位人员,既可以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还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考试的不同类别模块(不得选择两种考试的同一类别模块)。两种考试合格证在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均有效。 (三)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和模块数量,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